能源局放鬆證照管製 豁免分布式發電許可
發布日期 :2018-04-01 瀏覽次數 :2224
日前 ,國家能源局下發通知 ,豁免部分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證 ,簡化申請流程 ,為分布式能源 、清潔能源發展創造相對寬鬆的環境 。
按能源局《關於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 ,對經備案(核準)的分布式能源項目 、6MW(不含))以下太陽能 、風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豁免發電業務許可 。
電力業務許可製度是原國家電監會的遺產 。2005年12月1日《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》正式施行 ,按規定企業在國內從事電力業務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。此舉是借鑒歐美等國家電力市場改革經驗 ,通過電力業務許可製度對電力行業實行調控 。
在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下 ,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由高度集權逐漸放權 。2013年12月 ,國家能源局將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下放到派出機構 。能源局此次發文 ,再豁免部分發電項目業務許可 ,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幹預 。
豁免部分電力業務許可 電力企業人士介紹 ,實際上原電監會對小水電 、小風電的許可管理一直乏力 。如雲南小水電上千個 ,具體數量無從統計 。這些小電廠在未取得許可證前提下 ,已經並網發電 。
2012年 ,原國家電監會調查顯示 ,當年有551家並網發電企業未取得發電許可 ,多是自備電廠 、小水電企業 。近年來 ,新能源項目大量並網 ,能源管理部門事無巨細的審批已經不可行 。
本次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項目包括 :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(核準)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 ;單站裝機容量1MW(不含)以下的小水電站;6MW(不含)以下的太陽能 、風能 、生物質能 、海洋能 、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 ;6MW(不含)以下的餘熱餘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;地(市)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 。
能源局通知規定 ,相關單位 、個人經營上述發電業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。項目運營主體在與電網企業辦理並網運營手續時 ,不再要求提供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證明 。
除豁免部分項目外 ,總裝機6MW(不含)以下小水電 ;太陽能 、風能 、生物質能 、海洋能 、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及餘熱餘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業務的企業 ,可以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 。
簡化內容體現在財務和人事兩個方麵 :成立2年以上的 ,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 、財務狀況審計報告 ,企業可提供最近2年的財務情況說明 ;成立不足2年的 ,不再要求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 、驗資報告 、財務狀況審計報告 ,企業可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說明 。
此外 ,企業安全負責人、生產運行負責人 、技術負責人 、財務負責人 ,允許一人兼任其中兩項或多項職務 。
分布式能源受益最大分布式能源 、清潔能源是發電業務許可豁免的受益者 ,解決了證照審批的難題 。國家對清潔能源的管理也逐步放鬆管製 ,更加注重對並網消納 、市場運行等事中事後管理 。
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 ,國內發電許可證申請流程是 :企業申請 、申請受理 、初審 、複審 、現場核查 、評審委員會評議 、公示 、專員簽發 、製證 。在這個過程中 ,需要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、項目核準 、環保 、安全評價 、財務 、質量監督檢查 、工程建設等諸多資料 。
但在國務院 、國家能源局豁免文件下發前 ,管理部門對小規模清潔能源項目仍采用上述流程 ,使得分布式能源難以取得合法的發電資質 ,並網存在障礙 。
以分布式光伏發電為例 ,項目多以小容量或居民家庭屋頂發電項目居多 ,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,獲得項目核準資料或項目批文難度大 ,發電許可證獲取的成本高 。
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調研發現 ,即便分布式光伏發電技術和經濟因素可行 ,由於行政成本過高 ,居民很容易放棄光伏發電的安裝和使用 。
調研組建議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不必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,操作人員不必取得進網作業電工許可證 ;對於一定容量以下安裝工藝簡單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 ,在能夠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 ,可以逐步取消對安裝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要求 。
上述建議在能源局和國務院文件中得到回應 。按照國務院出台《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》 ,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,豁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 。